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7民初313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倚天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上沈村**** 法定代表人:沈国法,经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公司)诉被告刘传军、被告台州市倚天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倚天卫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9月6日,本院准许原告柏瑞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传军的起诉。
原告柏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倚天卫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倚天卫浴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倚天潜水艇”字样的地漏;
2.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整;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
潜水艇品牌以其优良的品质和过硬的质量,深受消费者喜欢。
十多年来,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投入巨资,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互联网、户外平台、平面媒体、高铁、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载体持续进行宣传,“潜水艇”品牌在业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2019年9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刘传军在店铺内销售标注“倚天潜水艇”字样的地漏,扫描涉案产品外包装的二维码链接到被告倚天卫浴司的宣传页。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涉案产品系倚天卫浴生产、销售。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倚天卫浴为攀附潜水艇美誉,生产、销售标注“倚天潜水艇”字样的地漏,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倚天卫浴未做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4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核定的商品包含地漏等,现在有效期内。
证据2、(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6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384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核定的商品包含地漏等,现在有效期内。
证据3、原告关联公司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证明原告与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原告可以享有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前拥有“潜水艇”系列商标时的权益,此权益主要包括因侵权获得赔偿金的权利。
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图书,证明“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系地漏标准起草人之一,“潜水艇”地漏在业界的权;地漏在业界的权威极高 证据5、(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7号公证书,证明“潜水艇”品牌获得的荣誉情况,“潜水艇”系列商标知名度较高。
证据6、(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602号公证书,内附有原告在全国多地的投放广告合同,以证明原告“潜水艇”品牌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广,耗资巨,地域广一步证明原告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7、(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6号公证书,内附有广告监测公司对原告投放的“潜水艇”广告的监测情况,进一步证明原告“潜水艇”品牌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广,原告品,地域广高的知名度。
证据8、(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292号公证书及封存的涉案产品,以及(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3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被告倚天卫浴未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倚天卫浴未提交反驳证据。
根据原告的举证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柏瑞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0日。
经营范围包括科技开发、销售卫生洁具、陶瓷制品、阀门,货物进出口;
专业承包;
销售家用电器、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企业管理等。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第15192947号商标“潜水艇”商标的注册人,第15192947号商标于2015年10月7日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7日,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
地漏器;
坐便器;
太阳能集热器(截止)。
2018年3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第15192947号商标转让给原告柏瑞公司。
李润凡系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的注册人,第4711685号商标于2008年3月28日注册,现有效期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
地漏器;
坐便器;
太阳能集热器(截止)。
2008年6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4711685号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第4711685号商标转让给原告柏瑞公司。
2019年2月14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原告柏瑞公司均系李润凡先生创办,自2018年3月起,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第4711685号、第15192947号等商标转让给原告柏瑞公司,为防止侵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原告可以对涉案商标转让前后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并对维权所获得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权益。
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间,“潜水艇”地漏产品获得中;地漏产品获得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颁发的&ldquo企业最值得信赖合作伙伴”《证书》、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颁发的准许加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质量信誉跟踪服务系统”并纳入系统管理的《荣誉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保障性住房建设材料部品采购信息平台)颁发的“十二五期间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证书》、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颁发的“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荣誉证书》、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等。
原告“潜水艇”品牌在全国多地域持续投放宣传广告。
2019年9月2日,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受柏瑞公司委托,委托刘某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9月6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及刘某到位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路××路××市场××栋××号“惠多利卫浴店铺”,刘某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倚天潜水艇”和标有“铜潜艇地漏”字样的地漏各一个,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刘军”名片一张及“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
刘某对该店铺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购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刘某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十七张,公证员、公证人员将上述两个地漏进行了封存,刘某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两张,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刘某保管。
2019年10月23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作出(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292号公证书。
2020年1月9日,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受柏瑞公司委托,委托王守贞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月9日,在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用手机微信扫描了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作出(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292号公证书后附第3页下幅、第4页上幅照片中的二维码,进入扫描后所显示的网站页面,对该页面进行浏览,该页面显示“倚天卫浴”相关信息,包括“公司概况”、“倚天理念”等,然后将浏览的上述网站网址链接发送到微信“文件传输助手”中,随后,王守贞在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使用连接网络的电脑,浏览了网址为×××.com的网站页面,该网站显示“倚天卫浴”、“选择倚天就是选择安心”、“倚天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088-2702”等信息,且该网站上显示有展示出售地漏产品的信息,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查询了“yitian8.com”域名的备案信息,显示该域名的主办单位为“台州市倚天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备案号为“浙I**备18038773号-1”,网站名称为“台州市倚天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为×××.com,审核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网站负责人姓名为沈国法。
2020年1月9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作出(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34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涉案公证封存物品进行比对,封存袋里有一个标有“倚天潜水艇”字样的地漏,该地漏外包装盒的正上方、包装盒两侧、地漏所贴的标贴、地漏所贴的标贴品本身均标注了“倚天潜水艇”字样,在产品外包装盒封口处贴有一张二维码标贴,该标贴上标注有“免费热线:400-088-2702”。
另查明,倚天卫浴经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沈国法,成立日期为2007年9月19日,经营范围为卫浴洁具研发、制造、销售、水暖管道配件、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阀门、日用品金属制造、销售,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本院认为,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均依法核准注册并在有效期内,上述商标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原告公证取证的涉案地漏是否由被告生产、销售的问题。
涉案产品外包装盒的正上方、包装盒两侧、地漏所贴的标贴、地漏所贴的标贴品本身均标注了“倚天潜水艇”字样,扫描产品外包装盒封口处所贴二维码后进入的网站显示“倚天卫浴”相关信息,该网址所显示的服务热线与涉案产品外包装盒封口处所显示的免费热线一致,且该网址展示售卖地漏相关产品;
经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查询,该网址主办单位为被告倚天卫浴,网站负责人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沈国法,以上信息均指向被告倚天卫浴,本院对被告生产、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倚天卫浴是否构成侵权及民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经庭审对比,被控侵权产品是地漏,与涉案第4711685号、第15192947号两个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涉案地漏在外包装及产品标贴上标有“倚天潜水艇”字样,该标识中的“潜水艇”三字字音字形均与涉案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中的“潜水艇”三字相同,与涉案商标整体构成近似。
“潜水艇”三字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综上所述,被告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第4711685号、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商品的价格、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性质及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必然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9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台州市倚天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4711685号、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漏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台州市倚天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90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台州市倚天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