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378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浩然,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九盘子小龙坎火锅店,,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门面房**二层小龙坎火锅。
投资人:王浩杰。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九盘子小龙坎火锅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拆除含有“小龍(龙)坎”或相近似字样的店招和装潢,停止在店招、店铺装潢、菜单、餐具等经营标识中使用含有“小龍(龙)坎”或相近似字样的标识;2、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含有“小龍(龙)坎”字样的企业字号并变更名称,变更之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小龍(龙)坎”相同或近似的文字;3、在《山西晚报》上进行书面道歉,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及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0年9月17日,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一万元”。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