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5民初44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刘建伟,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被告:澄江县工商联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澄江县凤麓街道劝学街**。
经营者:韩某某。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澄江县工商联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澄江县工商联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对被告澄江县工商联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的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对被告澄江县工商联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0元,由被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