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62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李博,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利荣百货超市,经营场所迎新街俱乐部右角地下室。
经营者:马利荣。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利荣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