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155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美宜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代理人:肖晓辉,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天之蓝美惠佳便利店,住所地:博罗县********海富豪庭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22MA524KRQ9M。
经营者:张其棒,男,汉族,1978年4月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诏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50************51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天之蓝美惠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