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1162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美尖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1162号
案件名称1162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美尖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美尖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162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村********101。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男,江苏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美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东环路******v>法定代表人:蔡晓农,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美尖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