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846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湘城镇红琪副食品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湘城镇戴娄村佳富服装厂门口)。
经营者:过国平。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湘城镇红琪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