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知民初16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东三日化商店,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步步高超市对面/div> 经营者:廖育雄,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元,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与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东三日化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