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95号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7号万和科技大厦A座5楼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81。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道庚,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诺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坂田上雪科技工业城一路四号C栋厂房四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78。
法定代表人:温彩云。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诺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27××××.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