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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062号
案件名称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中华埠社区居委会南600米。

法定代表人:史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财,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村。

法定代表人:林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兵,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型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的(2019)鲁02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新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申请费由新型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不应仅以刑事讯问笔录作为定案依据。

(二)本案应中止审理。

因刑事案件诸多事实尚未经法院审理,公安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不必然是客观事实,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与本案存在关联,故应当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结案之后再审理本案。

(三)关于赔偿数额。

首先,不应作出任何赔偿,其次,本案标的额仅为5万元,而律师费2万元,超过《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四)本案案由错误,应当驳回起诉,梁英超作为本案重要关联人物未参与本案诉讼,无法查明事实。

新型公司辩称:(一)欧普公司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了新型公司完成的技术方案,所获得的专利权应归属于新型公司。

(二)涉案专利构成职务发明。

1.涉案专利系由梁英超申请;

2.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距离梁英超自新型公司处离职时间未超过1年;

3.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与梁英超在新型公司处从事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相关。

(三)欧普公司采用非法手段侵占新型公司专利权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型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新型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名称为“一种水泥仓上置式环保型搅拌站”、专利号为ZL20172041××××.4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新型公司;

2.判令欧普公司在相关行业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

3.判令欧普公司赔偿新型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欧普公司承担。

欧普公司原审辩称:1.涉案专利与刑事案件无关,并非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专利。

2.新型公司无证据证明该专利系其研发,也未提交研发过程材料。

3.与本案相关的城阳区公安局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结案,申请法庭中止审理本案,待刑事案件结案之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4.消除影响等诉讼请求应当是在确认专利权所有的基础上进行的,也应在刑事案件结案之后再行审理。

5.新型公司仅提交了律师委托代理合同,而无转账记录、发票等凭证,且本案标的额为5万元,而律师代理费却为2万元,明显过高。

6.新型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明其有经济损失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即刑事笔录无法作为欧普公司使用涉案专利获利的证据。

请求驳回新型公司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0年7月20日,梁英超与新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约定双方可以就出资培训、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等签订专项协议。

2016年12月30日,新型公司与梁英超签订保密协议。

2017年4月5日,梁英超因家庭原因,自愿申请解除与新型公司的劳动关系。

2019年3月18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对梁英超进行讯问,讯问笔录记载梁英超的供述:2017年4月份,梁英超离开新型公司以后,史杰给梁英超打电话,让梁英超帮史杰申请几个专利,梁英超考虑以后要去史杰公司上班,就同意帮史杰申请几个技术专利,梁英超从2017年4月份到2018年1月份陆续用其在新型公司研发设计的图纸和方案基础上略加改进后申请了9份技术专利,都登记在欧普公司名下。

新型公司有制度有规定,不允许使用个人U盘向外带资料,梁英超个人硬盘里存有大量新型公司设计图纸和方案。

2019年3月18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对史杰进行讯问,讯问笔录记载史杰的供述:2017年4月份,史杰知道梁英超离职后找到梁英超,并告诉梁英超新型公司起诉欧普公司专利侵权,让梁英超帮史杰用新型公司使用但还没有注册的技术图纸申请专利,将来好反诉新型公司,从2017年4月份到2018年1月份,梁英超帮史杰申请了9个新型公司使用而没有注册的技术专利;

欧普公司的产品主要是刘夫群和梁英超将新型公司的设计图纸和方案用脑子带到欧普公司,直接将新型公司的产品复制出来;

欧普公司利用上述申请的专利生产过设备向外出售,欧普公司自成立至今的销售额大约是4000万元。

上述笔录中涉及的9个专利未包含本案涉案专利。

(二)2017年4月19日,欧普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水泥仓上置式环保型搅拌站”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8年2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72041××××.4,发明人为史杰,专利权人为欧普公司。

经原审法院许可并发出调查令,新型公司从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查扣的梁英超的个人硬盘中调取了相关涉案图纸,经当庭查验,该图纸标有新型公司名称;

经比对,该图纸与涉案专利附图相同,图纸显示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一致。

新型公司委托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3个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一审诉讼,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6万元,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朱兵、孙超律师为主办代理律师,并向新型公司出具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新型公司主张欧普公司承担律师费2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1.涉案专利应归谁所有;

2.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

(一)本案中,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及专利附图与梁英超个人硬盘中存储的相关图纸相同,而梁英超从新型公司处离职后即利用其在新型公司处研发的技术为欧普公司工作,因此,在欧普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涉案专利发明人的具体技术研发过程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系根据该图纸所载明的技术方案提出申请并获得授权。

该涉案图纸及技术方案系梁英超从新型公司处带出,图纸上标有新型公司名称,而梁英超于2010年7月至2017年4月5日期间在新型公司处从事技术岗位工作并与新型公司签有保密协议,其从新型公司处离职后即到欧普公司处工作,而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4月19日,因此,在欧普公司未能举出反证的情况下,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涉案技术方案是梁英超在新型公司处工作期间利用其物质技术条件为完成本单位的任务而研发,应为职务发明创造,基于该技术方案申请的涉案专利应归新型公司所有。

因此,涉案专利虽未包含在公安询问笔录中涉及的9个专利之中,但并不影响原审法院根据经审理确认的上述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对于新型公司要求赔偿数额的诉请,因新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欧普公司申请涉案专利的行为而遭受了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欧普公司因申请并使用涉案专利的获利情况,新型公司诉请5万元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

但新型公司为维权支出了合理费用,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其主张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予以支持;

欧普公司认为根据诉讼标的该费用明显过高,但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并非单纯经济损失赔偿案件,故欧普公司该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新型公司要求欧普公司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因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欧普公司的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不良影响,故该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欧普公司对其它相应抗辩意见,未提交证据支持,理由亦不充分,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二)本案中,虽与本案相关联的刑事案件尚未结案,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能够确定涉案专利权属,而对于公安询问笔录,原审法院院仅作为证据予以审查,并不牵扯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因此,本案无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欧普公司以此为由申请中止审理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一)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新型公司。

(二)欧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新型公司2万元。

(三)驳回新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新型公司负担300元,欧普公司负担750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由欧普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专利权权属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判断专利权的归属,首先需判断谁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专利权的归属。

本案中,新型公司主张梁英超离职不满一年的时间里,将与其在新型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以欧普公司名义申请涉案专利,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应归新型公司所有。

原审期间,法庭当庭查验了从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查扣的梁英超的个人硬盘中调取的相关涉案图纸,图纸标有新型公司名称;

经比对,该图纸与涉案专利附图相同,图纸显示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一致,欧普公司对图纸具体尺寸、标号等提出的异议缺乏依据,上诉理由也未涉及,原审判决涉案专利归新型公司所有,并无不当。

民事判决确认专利权的归属,以专利形式上符合规定被依法授权为前提,不涉及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的判断。

欧普公司关于涉案专利为现有技术的主张,不是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审理范围。

欧普公司以与本案有牵连的刑事案件尚未结案应中止审理的主张,因涉及的刑事案件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其中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欧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实为新型公司支出的律师费用,因专利权权属纠纷系确权纠纷,而非侵权纠纷,不宜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规定,欧普公司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欧普公司的部分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实体处理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62号 案  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 磊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11日 本案专利 名称为“一种水泥仓上置式环保型搅拌站”、专利号为“201720415341.4”的实用新型专利 关 键 词 专利权;

权属;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法律问题 专利权权属的判定 裁判观点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判断专利权的归属,首先需判断谁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专利权的归属。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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