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34号原告:苏州市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芳路********工位(集群登记)。
执行事务合伙人:冯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才,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娜,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伊而雅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澄阳街道富元路****楼****div>法定代表人:董金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翼彪,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苏州伊而雅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计1382元,由原告苏州市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