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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与苏州伊而雅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234号
案件名称苏州市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与苏州伊而雅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市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苏州伊而雅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34号原告:苏州市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芳路********工位(集群登记)。

执行事务合伙人:冯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才,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娜,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伊而雅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澄阳街道富元路****楼****div>法定代表人:董金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翼彪,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苏州伊而雅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计1382元,由原告苏州市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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