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493号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普罗旺斯路23-25(75009)。
法定代表人:波拉·披科莉(PaolaPICCOLI)。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翔宇,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翔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