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民初849号原告:鲍文亮,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涛,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常市春鹤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山河镇平安村。
法定代表人:曹春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宗琴,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焦家湾粮油市场福梅粮行,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粮库米区30号、38号库。
经营者:梁福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宗琴,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鲍文亮与被告五常市春鹤米业有限公司、被告城关区焦家湾粮油市场福梅粮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鲍文亮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文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鲍文亮撤诉。
原告鲍文亮预交案件受理费5836元,减半收取2918元,由原告鲍文亮负担。
剩余2918元,退还原告鲍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