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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文亮与五常市春鹤米业有限公司、城关区焦家湾粮油市场福梅粮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1民初849号
案件名称鲍文亮与五常市春鹤米业有限公司、城关区焦家湾粮油市场福梅粮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鲍文亮;五常市春鹤米业有限公司;城关区焦家湾粮油市场福梅粮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民初849号原告:鲍文亮,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涛,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常市春鹤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山河镇平安村。

法定代表人:曹春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宗琴,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焦家湾粮油市场福梅粮行,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粮库米区30号、38号库。

经营者:梁福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宗琴,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鲍文亮与被告五常市春鹤米业有限公司、被告城关区焦家湾粮油市场福梅粮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鲍文亮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文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鲍文亮撤诉。

原告鲍文亮预交案件受理费5836元,减半收取2918元,由原告鲍文亮负担。

剩余2918元,退还原告鲍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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