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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民乐人人家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4知民初12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民乐人人家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民乐人人家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12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民乐人人家购物广场,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实际经营场所西案高桥乡曹坊村卫生室向东约70米路北。

店招名为民乐人人家购物广场超市高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4MA6TG8A74M。

经营者:徐时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民乐人人家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结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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