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1457号原告:东莞市龙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浸校塘利民路8号4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龙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武,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尚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洪华小区121栋5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刘金鑫。
原告东莞市龙驰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尚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东莞市龙驰玩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龙驰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东莞市龙驰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