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25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大望手机维修服务部,住所地在,住所地在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步行街**门面房v> 经营者:刘洁。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大望手机维修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