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终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海区腾达电器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直冲前进路20号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4MA4WC9D57G。
经营者:岑振宁,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上诉人江海区腾达电器商行(以下简称腾达商行)因与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海法院)(2020)粤0704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江海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向腾达商行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腾达商行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海区腾达电器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