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58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吕村镇大润发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安阳市安阳县吕村镇翟奇务东头500米路西。
经营者:梁亚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庆龙,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吕村镇大润发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