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432号起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对博罗县广龙通讯行提起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起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