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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裕得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李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1819号
案件名称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裕得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李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裕得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李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819号原告: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城南工业园汇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坤。

被告:长沙市裕得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市场文体城****。

法定代表人:李建。

被告:李建,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裕得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李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带有“波斯猫BOSIMAO”注册商标的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王坤于2007年3月14日注册了第4315837号“波斯猫BOSIMA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9类,续展后有效期至2027年3月13日。

被告明知诸暨市开心猫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波斯猫BOSIMAO”注册商标蚕豆食品的情况下,在2015年6月至2016年仍向其采购约130余万元的假冒“波斯猫BOSIMAO”注册商标蚕豆食品并予以销售,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长沙市裕得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被告李建经常居住地均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9]88号),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潘 威审 判 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闫江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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