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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大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民初246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大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区大家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246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9541823F。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大家乐超市,经营场所毕塬路马家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4MA6XPLQ23L。

经营者:范争艳。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大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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