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51号申请人:无锡龙牌台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东新村墙宅路**-1。
法定代表人:朱成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梁量,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华存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君临天厦**房。
法定代表人:肖雪军。
申请人无锡龙牌台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华存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龙牌台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华存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0220430104000402000011号保单作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华存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人民币10万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无锡龙牌台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闫江欢书记员唐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