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民终4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金信茶叶店,住所地:济宁市亿丰时代广场**。
经营者:杨会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刚,浙江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树勋工业园区希诺路**iv>法定代表人:黄伟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大为,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金信茶叶店与被上诉人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5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金信茶叶店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金信茶叶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金信茶叶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金信茶叶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