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民初9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州市河西炳煜百货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河西街道北岸路新建计生综合楼首层第**商铺。
经营者:黄小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化州市河西炳煜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其决定放弃追究被告化州市河西炳煜百货店民事责任为由,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75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