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56号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未力,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柱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
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柱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以被告已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宫晓艳审 判 员 袁 田审 判 员 徐弘韬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俞 丹书 记 员 王佳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