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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柱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956号
案件名称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柱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柱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56号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未力,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柱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

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柱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以被告已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宫晓艳审 判 员 袁 田审 判 员 徐弘韬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俞 丹书 记 员 王佳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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