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1047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子乾,男,199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峰,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子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