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李泽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71民初26542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李泽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李泽林;胡如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1民初26542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泽林,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公民身份号码510************481。

被告:胡如秋,女,199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公民身份号码510************046。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远,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53379,系被告李泽林的儿子、被告胡如秋的哥哥。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下称斐乐公司)诉被告李泽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斐乐公司的申请,追加胡如秋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斐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泽林、胡如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斐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6333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以生产、销售方式侵犯原告第16333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下架、删除侵犯原告第16333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赔偿原告因被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20万元;

3.赔偿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调查取证费(购买费)137元,以及律师费、差旅费费用等合理开支10000元,合计12137元。

事实及理由如下:FILA(斐乐)作为全球知名的高端时尚运动品牌,创立于1911年,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历史。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FILA(斐乐)”配合多元化策略,拓展运动服装业务,并在之后的岁月里先后开发了高尔夫、网球、健身,瑜伽、跑步及滑雪系列,最终奠定了世界著名运动品牌的中坚地位,被认为是艺术的代表,奢华的典范。

2008年,满景(IP)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景公司)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FILA(斐乐)”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用权。

此后,满景公司通过商标授权许可方式,授权原告以独占方式使用“FILA(斐乐)”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犯“FILA(斐乐)”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原告通过电视台、报刊、大型户外广告、零售终端广告等方式对“FILA”商标进行了大力度、广范围的宣传,赢得广大销售者的青睐,也急剧提升了FILA品牌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目前,第163332号注册商标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美誉。

2019年8月,原告通过调查得知,被告李泽林在淘宝上开设名为“小鱼儿外贸童品”(掌柜名称:|159*****711)的店铺,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产品,在产品实物上的显著位置使用第163332号注册商标。

原告已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保全证据中显示被告李泽林的侵权行为十分严重。

被告李泽林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仓储地在中山市古镇。

根据被告李泽林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发货地、仓储地地址线索,原告向中山市市*监督管理局古镇分局投诉。

中山市市*监督管理局古镇分局执法人员在上述地址查处过程中发现,该地址有线下店铺名为“哈喽宝贝”,地址为中山市********************卡,经营者为被告胡如秋。

被告胡如秋经营的线下店铺由于涉嫌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中山市市*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了标有涉案商标产品共24件。

通过行政机关现场图片与公证书图片进行比对,被告胡如秋与被告李泽林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系同一产品,并且两被告为母女关系,具有高度密切利害关系。

综上,被告李泽林与被告胡如秋实为共同侵权,两被告应当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认为,第163332号商标处于有效法律状态,且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原告系该商标的商标权人。

两被告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生产并以极其低价销售案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服装产品就是原告产品,以获取高额利润,主观恶意明显。

两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已造成原告业务受损、潜在业务机会的丧失,并对原告的品牌形象及商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李泽林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其在庭前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辩称,1.李泽林一直在中山市横栏镇的五金厂上班,从未在淘宝网上开设“小鱼儿外贸童品”店铺,也从未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没有收取过销售款项,涉案的淘宝店铺除身份证信息外其他信息都不是其的。

2.实体店铺“哈喽宝贝”不是胡如秋经营。

3.淘宝店铺“小鱼儿外贸童品”的注册日期与胡如秋租赁店铺的日期不符,不能证实原告所说胡如秋经营的实体店是网店“小鱼儿外贸童品”的线下店铺,更不能证实胡如秋与李泽林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被告胡如秋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其在庭前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辩称,1.胡如秋从未经营过“哈喽宝贝”实体店,也从未使用过别人的信息在淘宝网上开设“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

2.工商部门在2019年8月15日查处的24件侵权商品是胡如秋在广东省广州市童装批发市*批发回来的,只购买了32件,卖了8件,因为卖的不好就一直存放在店铺仓库内未在店铺出售。

3.公证取证反映被控侵权商品的发货地在中山市沙溪镇,与胡如秋无关,更不能凭胡如秋与李泽林的亲属关系就断定网店“小鱼儿外贸童品”系胡如秋与李泽林共同经营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斐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李泽林名下价值相当于21213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粤2071民初265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李泽林的支付宝账户212137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菲拉毛纺兄弟公司(意大利)于1982年10月15日注册了第163332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衣服、鞋、帽、手套、短统袜等。

经多次续展,该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2年10月14日。

2008年3月7日,满景(IP)有限公司经核准受让获得第163332号“”注册商标权。

2019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作出《关于第163332号“图形”及第163333号“FILA”商标案件请示的批复》(商标驰字〔2019〕87号),同意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满景(IP)有限公司注册、斐乐公司使用在衣服、鞋、短筒袜商品上的第163332号“”、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予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

2016年6月10日,满景(IP)有限公司作出一份商标授权许可书,主要内容为:该公司确认授权斐乐公司自2008年起,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活动中以独占方式使用该公司拥有的“”“”及“斐乐”系列商标(详见附件A,含第163332号“”商标),包括该公司在内的他人未经斐乐公司许可均不得使用被许可商标;

该公司授权斐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诉讼、仲裁、行政查处、提起商标异议、参与商标评审,以自己的名义或转委托他人委托适格的公证机关对某些证据及证据保全过程进行公证;

确认斐乐公司以其自己名义采取前述行动时,由斐乐公司独立享有因此所获的全部赔偿;

授权涵盖在此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国大陆出现对于满景(IP)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

上述授权书经由新加坡公证员RaymundA.Anthoby公证,并经新加坡共和国法律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大使馆认证。

北京百嘉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两份授权书的中文译本上加盖翻译业务专用章。

2019年8月8日,申请人斐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燕云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下称南粤公证处),向该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卢燕珊和公证处工作人员钟令颐的现场监督下,冯燕云使用公证处经过清洁性检查无异常的、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电脑,进行了以下主要操作:1.验证北京时间(2019年8月8日11:46)后,在地址栏输入网址进入淘宝网(网址为www.taobao.com),登录账号“135********”后在地址栏输入http://shop320379290.taobao.com,浏览弹出页面(显示店铺名称为“小鱼儿外贸童品”,掌柜为|159*****711,店铺开店时间为2019年4月5日)。

2.在店铺内搜索、浏览并购买了以下商品:⑴名称为“斐乐儿童夏季纯棉透气短袖T恤圆领半袖休闲童装男童女童大童小童”的白色短袖T恤1件,单价为39元,已售6486件,累计评论2581次,交易成功4633次,库存2328件,商品的宝贝详情栏显示该T恤的吊牌、领签、左边袖口均印有“”标识;

⑵名称为“2019新款斐乐儿童夏季出面刺绣透气短袖T恤圆领半袖休闲童装女童”的粉红色短袖T恤1件,单价为39元,已售177件,累计评论90次,交易成功115次,库存1215件,商品的宝贝详情栏显示该T恤的吊牌、领签、左边袖口均印有“”标识;

⑶名称为“飞乐T恤2019秋季新款LOGO刺绣长袖衫男童女童小童中大童纯色T恤”的长袖白色T恤1件,单价为59元,已售11件,累计评论3次,交易成功8次,库存1587件,该商品的胸口中间位置印有“Fila”标识。

3.通过支付宝付款137元后,点击弹出页面上的“订单详情”并浏览(页面显示的卖家信息为:昵称|159*****711、真实姓名李**、联系电话132*****575、支付宝1***;

订单信息则显示订单号为570************429)。

4.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冯燕云对相关网页依次进行截屏,取得网页截屏图片59张,将上述图片粘贴到新建的word文档中,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文档进行打印。

兹证明公证书所附照片为公证人员现场拍摄所得,照片内容与实物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符,网页截屏图片为冯燕云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取得,内容与相应网页当时在计算机屏幕显示的实际情况相符。

2019年8月15日,南粤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字第21068号公证书。

2019年8月13日,在公证员卢燕珊和公证处工作人员钟令颐的现场监督下,冯燕云凭取件码到广州市天河区*************蜜蜂箱取出快递编号为“751********169”的包裹一件并交由公证员保管,钟令颐在现场对相关环境进行了拍照。

返回公证处后,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冯燕云拆开上述包裹,钟令颐对上述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照片显示包裹的运输单位为中通快递,单号为751********169,收件人为冯小姐,寄件人为杨,电话为19130******,寄件地址为广东中山;

包裹内有白色长袖T恤、白色短袖T恤、粉色短袖T恤各一件,三件T恤的款式、外观与冯燕云在“小鱼儿外贸童品”店铺上购买的T恤一致,三件T恤的吊牌、领签上均有“”标识,吊牌上的相关产品信息均为韩文,没有中文的说明,三款T恤的条形码均为6906557067364,款号为007-A),随后将上述物品封存并交冯燕云收执。

同日,在南粤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冯燕云使用公证处经过清洁性检查无异常的、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电脑,在验证了北京时间后,输入淘宝网的网址并登陆了账号“135********”,在订单搜索栏输入“570************429”,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查看物流”并浏览了相关信息(页面显示订单的卖家为“小鱼儿外贸童品”,订单时间为2019年8月8日;

物流信息反映包裹在中山市沙溪镇被揽收,运单号码为751********169,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包裹于2019年8月12日送达;

卖家昵称为|159*****711,发货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李先生132*****575)。

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冯燕云对相关页面依次进行截屏,取得网页截屏图片6张,将上述图片粘贴到新建的word文档中,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文档进行打印。

兹证明公证书所附照片为公证人员现场拍摄所得,照片内容与实物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符,网页截屏图片为冯燕云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取得,内容与相应网页当时在计算机屏幕显示的实际情况相符。

2019年8月15日,南粤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字第21069号公证书。

公证购买后,斐乐公司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投诉。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向斐乐公司披露了“小鱼儿外贸童品”经营者的认证信息(ID:|159*****711,真实姓名:李泽林,身份证:510************481,手机号码:133*****554)。

2019年10月12日,斐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庭审中,斐乐公司称涉案证物已由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川05知民初19号案件中收取,无法提供。

将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与斐乐公司第163332号“”商标进行比对,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在该案中,李泽林承认电话号码159*****711系其所有和使用,但其没有开设“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也没有开设销售童装的实体店,其也多年没有与胡如秋联系。

斐乐公司在该案中提交了订单号516************813的退货地址信息,反映商家为|159*****711、退货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名古汇商场一楼左手边第三家、余先生、188*****038。

另查,斐乐公司主张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2000元、购买费137元、律师费及差旅费10000元。

为此,斐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由南粤公证处开立的公证费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800元、1200元,发票上均注明了公证书号。

除此之外,斐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或李泽林、胡如秋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以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单据。

又查,2019年8月15日,中山市市*监督管理局接到斐乐公司代理人的投诉,在中山市********************卡的商铺内扣押了24件涉嫌侵害斐乐公司“FILA”商标专用权的T恤(长袖2件、短袖22件),该商铺的经营者胡如秋在现场配合调查。

中山市市*监督管理局查明并认定胡如秋自2019年7月30日起,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办法营业执照,擅自在中山市********************经营童装店;

在未取得“FILA”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通过位于中山市********************的童装店和淘宝平台上开设的“沐小贝潮童”网店,擅自销售标注“FILA”标识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童装产品,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即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19年10月18日,中山市市*监督管理局作出中市监工商古镇处【2019】第082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胡如秋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童装24件并处罚款10000元。

根据斐乐公司的申请,本院向中山市市*监督管理局古镇分局调取了前述查处材料。

前述查处材料反映:1.查处现场照片反映,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是在中山市*****************家招牌为“哈喽宝贝”的商铺内查扣了前述服装,该商铺旁边的*铺没有开门营业,但店铺招牌上也有“哈喽宝贝”的字样。

2.该店铺以经营儿童用品为主,销售的商品包括童装、书包、童鞋等。

*.胡如秋自认系该童装店的经营者,其联系电话为188*****038。

被查扣的服装系其在2019年7月24日从广州市*********************购进的,总共进货30件,总价660元。

胡如秋称其只在淘宝上开设网店“沐小贝潮童”销售服装,否认“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系其经营,并称不认识“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的经营者李泽林。

4.被查扣的T恤为白色T恤,样式与斐乐公司在“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中购买的白色T恤一致,吊牌也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一致。

被查扣的T恤的吊牌及领签上均印有“”标识。

再查,为证实其没有在淘宝网上收取过资金,李泽林向本院提交了邮政银行和农商银行的储蓄卡的复印件。

斐乐公司对此不予确认,认为银行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也无法证实李泽林名下没有其他银行账户,更不能以此证实李泽林不是“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的经营者。

本院认为,满景(IP)有限公司【FULLPROSPECT(IP)PTE.LTD】是第163332号商标的所有人,其与斐乐公司签订授权合同,许可斐乐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并授权斐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嫌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事宜独立提起诉讼,并确认由斐乐公司独立享有因此所获的全部赔偿。

相关授权书经由新加坡公证员RaymundA.Anthoby公证,并经新加坡共和国法律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大使馆认证。

福州译国译民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在授权书的中文译本上加盖翻译业务专用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斐乐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其作为原告主体适格。

斐乐公司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使用商标,现处于授权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李泽林、胡如秋是否销售了涉嫌侵权产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根据南粤公证处(2019)粤广南粤字第21068、21069号公证书的内容,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淘宝网店“小鱼儿外贸童品”所销售。

而根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披露的资料,该网店系以李泽林的身份信息注册并用李泽林的支付宝账户132********收取销售的货款。

李泽林称是他人盗用其身份信息、电话号码注册网店经营,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并据此认定李泽林通过网店“小鱼儿外贸童品”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此外,李泽林与胡如秋系母女关系,胡如秋在中山市****************经营的实体店铺“哈喽宝贝”内销售的侵权服装与被控侵权服装为同一款商品,且“小鱼儿外贸童品”的退货地址为胡如秋所经营的实体店铺,退货的联系电话也是胡如秋所使用,可见胡如秋参与了网店“小鱼儿外贸童品”的经营管理并分享了收益,其与李泽林存在侵权的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斐乐公司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经核准使用的商品属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与第163332号“”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应认定被控侵权的商品使用的标识与斐乐公司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相同。

由于涉案商品的生产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斐乐公司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极易使相关公众将涉案商品误认为是斐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认为其来源与斐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对斐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李泽林、胡如秋销售侵犯斐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亦侵犯了斐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故斐乐公司起诉要求李泽林、胡如秋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另,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两被告实施生产行为,对斐乐公司相关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款的数额问题。

由于斐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本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经营规模,商标的声誉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应向斐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80000元。

被告李泽林、胡如秋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泽林、胡如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享有权利的第16333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淘宝店“小鱼儿外贸童品”(掌柜ID:|159*****711)上下架、删除侵犯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第16333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二、被告李泽林、胡如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80000元;

三、驳回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2.06元,财产保全费1581元,合计6063.06元(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李泽林、胡如秋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