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305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IMBYEONGYEOL。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琦,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金才,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金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因重复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吴裕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诸海云书 记 员 诸海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