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5819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分宜县夏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昌山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云,董事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谢晋,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黎族,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户籍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城镇南山村委会南山四马****。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分宜县夏千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