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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登奎与上海气动成套公司三分厂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3执127号之二
案件名称吴登奎与上海气动成套公司三分厂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登奎;上海气动成套公司三分厂

案由

案由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1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登奎,男,194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上海气动成套公司三分厂,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陆丕贤,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吴登奎与上海气动成套公司三分厂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上海气动成套公司三分厂的财产进行了冻结,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气动成套公司三分厂名下财产人民币8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铭捷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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