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112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道口金杰烟酒副食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滑县道口贸易路与教育局交叉口西南角。
经营者:李萍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道口金杰烟酒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