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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26236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623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井中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div>法定代表人:贾光明。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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