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623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井中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div>法定代表人:贾光明。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