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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与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初411号
案件名称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与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411号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褚彦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学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语,男,1990年3月3日出生,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磊,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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