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166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莫史金,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彝族,住天津市。
被告:石家庄瀚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苑佳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爱斯公司)与被告吉莫史金、石家庄瀚纹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纳爱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吉莫史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纳爱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吉莫史金的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莫史金的起诉。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