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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瀚纹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3166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瀚纹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吉莫史金;石家庄瀚纹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166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莫史金,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彝族,住天津市。

被告:石家庄瀚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苑佳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爱斯公司)与被告吉莫史金、石家庄瀚纹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纳爱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吉莫史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纳爱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吉莫史金的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莫史金的起诉。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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