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557号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联建科技工业园厂房**4。
法定代表人:廖卓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闪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元芬老村**锦丰大厦503。
法定代表人:李爱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闪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720469643.X、名称:双接口正反插式电源数据扩展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