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经开区邻里乐超市,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南街**。
经营者:赵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粤财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绵阳市经开区邻里乐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绵阳市经开区邻里乐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绵阳市经开区邻里乐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绵阳市经开区邻里乐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