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454号原告:深圳宝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富桥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荣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帝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口金沙一路**。
法定代表人:胡汉春。
被告:深圳市美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园社区桃源居******702。
法定代表人:胡汉春。
被告:王阿华,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胡望泉,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深圳宝嘉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帝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一电子有限公司、王阿华、胡望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13××××.2、名称:无线充(SPX01W))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宝嘉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宝嘉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