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695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开发区佳兴水暖批发部,经营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
经营者:徐传统,具体身份不详。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开发区佳兴水暖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