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63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800505279983F。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高新区张乔烟酒副食店,住所地南阳市太平庄十字路口康达家属院北门西1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0MA47H2GQ38。
经营者:张乔。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南阳高新区张乔烟酒副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20年9月5日,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