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满城金光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方上村。
法定代表人:韩宝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二喜,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德昌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罗湖收费站南侧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陆德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保定市满城金光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德昌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誉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光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主要事实与理由为:本案是全国范围内的复杂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首先,在涉及以同样的方法特征限定产品结构的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情形下,被上诉人分别以经过实质审查后授权的发明专利和未经实质审查按原始申请文本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主张权利,需要审查如何认定权利的保护范围。
其次,被上诉人就发明专利已经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二审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
最后,本案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及时定分止争,节约司法资源,避免造成讼累。
德昌誉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晶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故晶东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
虽然金光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保定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金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查明,晶东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辖区范围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原审法院对广州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被告晶东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原告选择向其住所地对专利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金光公司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存在以同样方法特征限定产品结构的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与发明专利相关;
且被上诉人就该发明专利提起的其他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因此本案应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属于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审理范围而非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
其次,本案与另案涉案专利、被诉侵权行为等均不同,且另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处于二审审理阶段而非一审审理阶段,本案无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前述规定在确定原审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时已经充分考量涉案知识产权类型、双方当事人主体情况、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多种因素,目前无证据表明本案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需要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金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金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76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14日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满城金光纸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德昌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保定市满城金光纸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的确定 裁判观点 管辖权异议不审查与管辖连结点无关的案件实体争议内容。
确定案件管辖的一审法院时,应当充分考量双方当事人主体情况、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