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0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城关镇迎宾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迎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生,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迎亚,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生,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市及时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迎宾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吕增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生,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单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东平县鑫龙宾馆。
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西彭集街道105国道路西50米平安物流超市宾馆。
经营者:牛之平。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张迎亚、新乡市及时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东平县鑫龙宾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张迎亚、新乡市及时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张迎亚、新乡市及时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张迎亚、新乡市及时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