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845号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莹展工业区**201-3-03。
法定代表人:张凤嗣,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瑞仕达汽车装饰用品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宏达路宏达国际汽车广场****A5、A6。
经营者:李喜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焕焕,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汉平,男,汉族,1982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咪斯,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平县威亿斯电子厂,经营场所饶平县钱东镇沈厝村长富春市场路**。
经营者郑汉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咪斯,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瑞仕达汽车装饰用品商行、被告郑汉平及被告饶平县威亿斯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