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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587号
案件名称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5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

法定代表人:冷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广,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琪,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琳娜,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美华,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晓燕,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23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奥克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广、于琪,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琳娜、王婧,原审第三人格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顾晓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克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2314号行政判决;

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8760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事实和理由:第38760号无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

1.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不当;

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较于证据1和证据13的结合是具有创造性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中对于创造性的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奥克斯公司的上诉。

格力公司述称:同意被诉决定的认定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奥克斯公司的上诉。

奥克斯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奥克斯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奥克斯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奥克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格力公司原审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奥胜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专利是申请日为2010年1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0日、名称为“PG电机故障自动检测的方法”的第2010XXXX9703.7号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人原为宁波海诚电器有限公司,后于2018年1月30日变更为奥克斯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PG电机故障自动检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 (1)空调器启动时,设置空调控制器中的单片机一直检测PG电机的反馈信号;

(2)若单片机在设定的时间t1之内未接收到PG电机的反馈信号时,关闭PG电机的电源;

(3)经过设定的时间t2之后,单片机打开PG电机的电源,并开始检测PG电机的反馈信号;

(4)若单片机在设定的时间t1之内仍未接收到PG电机的反馈信号,则判定PG电机出现故障,并在空调器显示屏上显示PG电机故障的故障代码。

” 格力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3份证据用于创造性的评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7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

2018年8月21日,格力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和证据,并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和内容以该补充提交的意见及证据为准,补充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伊莱克斯空调微电脑控制原理”,葛春生,家电维修2004合订本(下册),《家电维修》杂志社出版,2005年0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包括封面页、扉页、出版信息页、目录页、第496-498页的复印件,共12页;

证据1公开了伊莱克斯空调微电脑控制原理,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第496页左侧栏第1-3段,右侧栏第1-7段,图1-2):伊莱克斯空调的微电脑控制电路主要包括中央控制微处理器(CPU)、存储器、传感器电路、室内风机控制电路、操作指令接收电路和室外机控制电路;

中央控制微处理器与存储器是整个微电脑板的核心,其作用是对空调各组成部件进行协调有序的控制;

空调器中的制冷系统包括压缩机、冷凝器等,该制冷系统中受CPU直接控制的有压缩机、风扇电机、四通换向阀,这些元件都是高电压、大电流的大功率元件,CPU通过中间控制环节来控制上述元器件的通断,该中间控制环节一般由光耦、反相器等原件组成,如图1所示,该中间控制环节包括对PG电机进行控制的光耦和可控硅元件以及对室外机风扇电机、压缩机和四通阀进行控制的反相阀和继电器;

电脑板上的CPU内部电路通过引脚接口与外接电路相连接,其外接电路包括基本电路、室内风机控制电路、摆风电机控制电路、压缩机,室外风机,四通阀控制电路等;

其中,室内风机控制电路主要由CPU⑨脚、DQl03、IC104、SR101和CN106外接的PG电机组成,CPU⑨脚为PG电机转矩控制端,20脚为PG信号,即转速检测信号输入端;

当⑨脚电压为0V时,DQl03无偏置电压,处于截止状态,光电耦合器中的发光二极管无电流流过而不发光,与之耦合的光敏可控硅处于截止状态,双向可控硅SR101截止,CN106的②脚无电压,PG电机停止转动。

当CPU发出室内风机启动指令后,⑨脚有电压输出,DQl03导通,光电耦合器内的发光管开始发光,光敏可控硅有电流产生,双向可控硅SR101导通,CN106的②脚有电压产生,220V电源使PG电机开始转动。

⑨脚电压越高,DQl03的集电极电流越大,经光电耦合器触发,SR101的导通越强,PG电机两端的电压越高,PG电机的转速就越快。

CPU通过调节⑨脚电压的高低控制PG电机的转速。

在PG电机的内部有一霍尔元件,PG电机每转动一圈,霍尔元件的输出端就会有脉冲产生,成为PG脉冲,PG电机转动越快,单位时间内产生的脉冲就越多,CPU②脚的内部电路对单位时间内脉冲的个数进行计算可确定PG电机的转速;

PG脉冲有两个作用,一个是控制PG电机的转速,即通过控制SR101的导通角对电机转速进行控制,二是可作为PG电机是否正常的检测信号,若CPU启动PG电机15秒钟内,20脚无脉冲输入,CPU就会判断PG电机没有转动,则停止压缩机和风扇电机转动,对制冷系统实施保护。

对室内风机停转实施保护的过程如下(参见证据1第498页下半部分第“4”点):CPU启动室内风机后,若室内风机运转正常,将产生PG脉冲信号送入CPU,如果由于贯轮风叶断裂、阻力大或PG电机本身故障,使CPU在15秒钟内不能收到PG脉冲信号,CPU判断PG电机没有工作,停止室内风机转动,30秒后再次启动室内电机,若15秒内仍未收到反馈信号,则关闭整机,定时灯闪烁,进入保护状态。

证据2:“格力空调故障代码表(二)”,周丽萍,家庭电子,2005年04期,第2-60页,2005年02月,复印件共1页;

证据3:“新科分体壁挂式空调器故障代码”,张春,家电检修技术<资料版>,2008年第5期,第47、48页,2008年03月,复印件共1页;

证据4:“长虹空调维修实例(二)”,毛其英,家庭电子,2005年第23期,第12-27至12-29页,2005年12月,复印件共3页;

证据5:“海信空调器故障代码(中)”,吴春天,家电检修技术<资料版>,2007第2期,第54-56页,2007年01月,复印件共3页;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122208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4月15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013275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14日;

证据8:“小型变频空调系统动态特性及控制策略研究”,王美霞,东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08月01日,复印件共114页;

证据9:“奥微牌电脑板在家用空调维修中的应用”,李跃辉,家电维修,2004年第8期,第498-499页,2005年01月,复印件共2页;

证据10:公开号为US5689963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节选,其公开日为1997年11月25日;

证据11:公开号为CN1O1557121A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9年10月14日;

证据12:“海信空调器故障代码(上)”,吴春天,家电检修技术<资料版>,2007年第1期,第54-56页,2007年01月,复印件共3页;

证据13:“新型空调器故障代码上门维修速查手册”,孙德印主编,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2008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包括封面页、封底页、扉页、出版信息页、目录页、第43、44、407、410页的复印件,共53页;

证据14:“空调器电路与电脑板维修从入门到精通”,刘午平编,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2009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包括封面页、封底页、扉页、出版信息页、目录页、第32-36、102、340页的复印件,共30页;

证据15:“空调器的电路分析与维修”,肖凤明编,新时代出版社出版,2002年07月第1版,第1次印刷,包括封面页、封底页、扉页、出版信息页、目录页、第210-217页的复印件,共20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30日举行了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被诉决定。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1-15、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原审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PG电机故障自动检测的方法,证据1公开了伊莱克斯空调的微电脑控制电路主要包括中央控制微处理器(CPU)、存储器、传感器电路、室内风机控制电路、操作指令接收电路和室外机控制电路;

中央控制微处理器与存储器是整个微电脑板的核心,其作用是对空调各组成部件进行协调有序的控制;

空调器中的制冷系统包括压缩机、冷凝器等,该制冷系统中受CPU直接控制的有压缩机、风扇电机、四通换向阀,这些元件都是高电压、大电流的大功率元件,CPU通过中间控制环节来控制上述元器件的通断,该中间控制环节一般由光耦、反相器等原件组成,如图1所示,该中间控制环节包括对PG电机进行控制的光耦和可控硅元件以及对室外机风扇电机、压缩机和四通阀进行控制的反相阀和继电器;

电脑板上的CPU内部电路通过引脚接口与外接电路相连接,其外接电路包括基本电路、室内风机控制电路、摆风电机控制电路、压缩机,室外风机,四通阀控制电路等;

其中,室内风机控制电路主要由CPU⑨脚、DQl03、IC104、SR101和CN106外接的PG电机组成,CPU⑨脚为PG电机转矩控制端,20脚为PG信号,即转速检测信号输入端;

当⑨脚电压为0V时,DQl03无偏置电压,处于截止状态,光电耦合器中的发光二极管无电流流过而不发光,与之耦合的光敏可控硅处于截止状态,双向可控硅SR101截止,CN106的②脚无电压,PG电机停止转动。

当CPU发出室内风机启动指令后,⑨脚有电压输出,DQl03导通,光电耦合器内的发光管开始发光,光敏可控硅有电流产生,双向可控硅SR101导通,CN106的②脚有电压产生,220V电源使PG电机开始转动。

⑨脚电压越高,DQl03的集电极电流越大,经光电耦合器触发,SR101的导通越强,PG电机两端的电压越高,PG电机的转速就越快。

CPU通过调节⑨脚电压的高低控制PG电机的转速。

在PG电机的内部有一霍尔元件,PG电机每转动一圈,霍尔元件的输出端就会有脉冲产生,成为PG脉冲,PG电机转动越快,单位时间内产生的脉冲就越多,CPU②脚的内部电路对单位时间内脉冲的个数进行计算可确定PG电机的转速;

PG脉冲有两个作用,一个是控制PG电机的转速,即通过控制SR101的导通角对电机转速进行控制,二是可作为PG电机是否正常的检测信号,若CPU启动PG电机15秒钟内,20脚无脉冲输入,CPU就会判断PG电机没有转动,则停止压缩机和风扇电机转动,对制冷系统实施保护。

对室内风机停转实施保护的过程如下(参见证据1第498页下半部分第“4”点):CPU启动室内风机后,若室内风机运转正常,将产生PG脉冲信号送入CPU,如果由于贯轮风叶断裂、阻力大或PG电机本身故障,使CPU在15秒钟内不能收到PG脉冲信号,CPU判断PG电机没有工作,停止室内风机转动,30秒后再次启动室内电机,若15秒内仍未收到反馈信号,则关闭整机,定时灯闪烁,进入保护状态。

奥克斯公司认为本专利和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针对PG电机故障的检测方法,证据1公开的是针对室内风机停转的保护方法,二者技术主题不同;

(2)本专利权利要求1若单片机在设定的时间t1之内未接收到PG电机的反馈信号时,关闭PG电机的电源,证据1关闭的是整机既包括内机也包括外机,两者关闭对象不同;

(3)本专利权利要求1经过设定的时间t2之后,单片机打开PG电机的电源,并开始检测PG电机的反馈信号,本专利启动即时检测,证据1是运转一定时间后检测,两者检测时间不同;

(4)本专利权利要求1若判定PG电机出现故障,并在空调器显示屏上显示PG电机故障的故障代码,证据1是关闭空调整机,无显示任何状态,无法判断故障零件。

两者故障发生后处理不同。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就奥克斯公司主张的区别技术特征(1)(3)(4)而言,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保护主题为PG电机故障的自动检测方法,但依据该方法的具体步骤可知,其是通过检测PG电机的反馈信号来获知电机是否正常转动,如果该电机不能正常转动并发送反馈信号则判断该电机发生故障,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导致电机发生故障的原因有多种情况,包括电机内部电路发生故障,同时也包括由于外部原因造成电机不能发送反馈信号等;

证据1公开了伊莱克斯空调微电脑控制原理,从其公开内容可知,其是通过检测PG电机反馈信号的情况来判断PG电机是否正常工作,在这过程中,当PG电机不转动无法反馈信号时,则判断电机发生故障,而导致电机不转的情况包含多种,例如电机内部故障、贯轮风叶断裂、阻力过大等原因,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当发现电机发生故障不转后,维修人员会对这些情况一一进行排查。

而本专利中,其同样是通过检测PG电机反馈信号的情况来判断PG电机是否正常工作,在这过程中,当PG电机不转动无法反馈信号时,则判断电机发生故障,此时仅仅得到的信息是PG电机停止转动,无法确定其究竟是电机内部原因还是外部原因所致,仍需维修人员再进行一一排查。

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所指的“PG电机故障”,指的就是导致电机停止转动,都是检测电机是否正常转动,其检测对象是一致的,至于导致其不能正常转动的原因则需要维修人员进一步排查。

因此两者均是在不能接收到由PG电机发送的反馈信号后即判断电机的运转出现了问题,并且均没有具体判断出是电机内部还是电机外部的原因造成的电机不能正常转动,通常将这一问题归于电机故障的故障类型中,可见两者对电机是否正常转动的检测方法实质上相同的,其故障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的内容实质上也是相同的。

就奥克斯公司主张的区别技术特征(2)而言,依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专利是通过与空调控制模块连接的由隔离光耦、可控硅组成的电路来驱动PG电机,也就是提供PG电机运行的电源供应,从本专利的记载中无法得出具有专门用于给PG电机供电的电源的方案,并且,本专利通过关闭控制器上向PG电机供电的输出电压来关闭向PG电机供电的电源,也就是通过关闭与单片机控制模块连接的由隔离光耦和可控硅组成的输出模块来关闭向PG电机输出的供电电压,这种对PG电机的供电和控制方式与证据1所公开的通过光耦和可控硅来控制对PG电机的供电的方式相同,因此证据1已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PG电机的驱动电源及控制方式的相关技术特征。

由证据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在步骤(4)中再次未检测到反馈信号后在空调器显示屏上显示PG电机故障的故障代码,而证据1的技术方案在再次未检测到反馈信号后关闭整机,定时灯闪烁,以此来显示故障出现。

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使维修人员可以方便快捷地获知PG电机发生故障。

证据13为一空调器故障代码的维修速查手册,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操作手册,在其“内容提要”部分也提及了本书是空调器维修人员维修时必备的工具书,因此属于公知常识性的证据。

在其前言部分记载了:故障自诊断后显示的故障代码:一是通过室内机控制面板或室外机电控板上的发光二极管的熄灭、点亮、闪烁的发光组合显示故障代码;

二是通过遥控器或空调器上的显示屏或数码管以字符或数字的形式直接显示故障代码;

三是在温度或定时显示位置或定时指示灯的熄灭、点亮、闪烁的发光组合显示故障代码,为维修人员提供参考。

并具体公开了多个品牌不同型号的故障代码,如东芝RAS-10NKH/RAS等冷暖空调器在发生故障时,空调器的运行灯、时钟灯、定时灯和PRE/DEF灯,以不同的闪烁频率组合显示故障代码,同时在数码管或显示屏上以字符的形式显示故障代码,如电源故障等;

东芝RAS-120NKLW落地式空调器在发生故障时,在数码管或显示屏的定时和温度显示位置,以数字的形式显示故障代码。

由此可知,在空调器领域,通过指示灯闪烁或显示屏显示故障代码的方式来标识故障内容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故障显示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这样的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所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被诉决定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奥克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奥克斯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奥克斯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格力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

根据在案证据,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PG电机故障自动检测的方法,证据1公开了伊莱克斯空调微电脑控制原理,并具体公开了对室内风机停转实施保护的过程。

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在步骤(4)中再次检测到反馈信号后在空调器显示屏上显示PG电机故障的故障代码,而证据1的技术方案在再次未检测到反馈信号后关闭整机,定时灯闪烁,以此来显示故障。

奥克斯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同时,专利权人奥克斯公司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还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分别是:两者技术主题、检测时间和发生故障后的处理不同。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专利虽为PG电机故障自动检测的方法,但根据该方法的具体检测步骤来看,其是同时能够检测到PG电机反馈信号来判定PG电机故障,但对于PG电机发生故障的具体原因则无法明确显示。

而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同样是通过检测反馈信号来判定是否发生故障。

另外,本专利和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均是通过设定一定的检测时间来判定电机是否发生故障,同时,本专利在检测到电机发生故障后以代码方式显示故障,但该代码并不能指出故障的具体原因,需要由检测人员检查确定,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以信号灯闪烁的方式显示故障,故障的具体原因同样需要通过检查确定。

因此,证据1实质上已经公开了专利权人奥克斯公司主张的区别技术特征,被诉决定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无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奥克斯公司关于被诉决定遗漏区别技术特征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前述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维修人员可以更方便快捷地获知PG电机发生故障。

证据13为一空调器故障代码的维修速查手册,属于空调维修行业人员的操作手册,结合手册内容可认定该手册属于公知常识证据,并具体公开了多个品牌不同型号空调的故障代码。

可见,通过设置指示灯闪烁或显示屏显示故障代码的方式来标识故障内容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故障显示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13公知常识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故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认定。

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奥克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587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1年1月15日 涉案专利 2010XXXX9703.7“PG电机故障自动检测的方法”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区别特征;

创造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法律问题 创造性认定 裁判观点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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