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6民初10600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枝,女,汉族,1967年1月23日出生。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刘枝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设计、销售智能电源产品的创新型科技企业。
权利人雷桂斌分别于2014年2月7日、2012年10月14日取得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专用权。
原告与雷桂斌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获得上述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原告成立至今一直在移动电源、数据线等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2013年原告实现移动电源中国销售量排名第一,成为移动电源热销品牌,“”“”注册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获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为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网络平台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移动电源商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第9843775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雷桂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半导体、避雷器、变压器(电)、测量仪器,电池、电镀设备等,有效期限自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止。
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雷桂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电子日程表、电容器、电池等,有效期限自201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止。
2014年2月6日,雷桂斌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雷桂斌将已注册的第9843775号“”商标许可原告使用在第9类在“…测量仪器、半导体、变压器(电)、避雷器、电池…”等商品上,使用期限自2014年2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
许可使用费为无偿使用;
许可使用方式为独占许可;
等等。
雷桂斌与原告另又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雷桂斌将已注册的第9843776号“”商标许可原告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电子日程表…电池…”等商品上,使用期限自2012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
许可使用费为无偿使用;
许可使用方式为独占许可;
等等。
2017年3月24日,雷桂斌出具《授权书》,将第9843775号“”商标、第9843776号“”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授权给原告,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诉讼、办理公证手续、协商和解、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等,授权期限自2017年3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授权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2020年5月27日,第1697期《商标转让/转移公告》载明,注册号/申请号为9843775号“”、9843776号“”的商标类别为第9类,转让人为雷桂斌,受让人为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8月6日,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商标维权情况说明》,载明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区域内,针对侵犯第9843775号、9843776号商标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上述商标的合法权益,维权取得的全部收益归原告所有,授权期限及范围:截止2020年8月6日前,以原告为主体向有关行政、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立案。
原告为证明第9843775号“”商标、第9843776号“”商标的使用情况及知名度,提供了以下证据:1.罗马仕官网、官方旗舰店网页打印件;
2.网站上关于“罗马仕”等关键词的网页打印件;
3.京东、苏宁、国美、1号店的官网打印件;
4.罗马仕广告合同;
5.各大门户新闻报道打印件。
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出具(2019)粤韶韶州第4591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5月1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拼多多”网站上的“欢喜购天天”店铺购买了“ROMOSS罗马仕充电宝20000毫安sense6大容量苹果安卓通用移动电源”1个,订单编号为190512-122613924853417,并实际支付了63元;
5月14日,公证处公证员收到百世快递包裹;
5月1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收到的包裹及投递单进行查看,确认系其网络购买所得,之后进行现场拆封,对包裹内物品进行查看,并由公证员进行拍照及重新包装封存。
庭审中,经当庭查看,原告提交的公证封存物品包装完整并贴有公证处封条,经拆封查看,内有纸质包装盒包装的移动电源一个(内含数据线一条、说明书一份)。
纸质包装盒正面印有“罗马仕”和“ROMOSS”字样,移动电源正面印有“ROMOSS”和背面印有“罗马仕”字样,说明书上印有“ROMOSS”字样;
包装盒及说明书均印有“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监制”。
原告表示被控侵权产品不是其授权生产、销售的产品,并主张上述产品上印有的“罗马仕”“ROMOSS”标识与第9843775号“”商标及第9843776号“”商标完全相同。
原告向拼多多客服查询店铺“欢喜购天天”的商家信息;
2019年6月21日,名为“拼多多官方客服”的发件人通过QQ邮箱发来一封邮件,点击查看内容显示:订单号为190512-122613924853417、店铺名称为“欢喜购天天”的经营者为本案被告。
庭审中,原告表示庭审当天经庭前核实,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网页链接已删除。
原告主张本案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合理费用包含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300元,但未提交相关票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经第9843775号“”商标及第9843776号“”商标的注册人雷桂斌许可,享有该两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并经雷桂斌及其商标受让人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明确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故原告有权为维护其商标权利提起本案诉讼。
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为移动电源,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
涉案纸质包装盒正面印有的“罗马仕”和“ROMOSS”字样,移动电源正面印有的“ROMOSS”和背面印有的“罗马仕”字样,说明书上印有的“ROMOSS”字样,实际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效果,属于商标性使用。
上述标识与第9843775号“”商标及第9843776号“”商标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二者在视觉上无差别,属于相同商标。
依据查明事实,本院认定案涉移动电源由被告销售,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拼多多网站的店铺内销售案涉移动电源,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原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网页链接已删除,故对原告主张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鉴于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润均无足够证据证实,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主观方面、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赔偿12000元,对于超出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并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5元,被告刘枝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