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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15875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宜利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5875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分宜利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天工北大道西侧(永康时代城)**3-201。

法定代表人:孔玉娟。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亦浓公司)与被告分宜利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花亦浓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亦浓公司诉被告分宜利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故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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