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848号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建材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302911272G。
法定代表人:肖阳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云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朗格尔灯饰厂,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田工业区**103代码:92440300MA5FEHME7N。
法定代表人:邓浈群。
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朗格尔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27××××.X)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多预交案件受理费2297.17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