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36、1137、1178、1180号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路**创业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267339。
法定代表人:郑青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刚,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路******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28983Q。
法定代表人:闫新伟。
被告:深圳市齐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浪口工业园****用代码:9144030033527234XE。
法定代表人:闫新伟。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毋凡,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齐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23011××××.X、ZL20123016××××.4、ZL20123030××××.5、ZL20123016××××.1)四案,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本四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在本四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四案受理费合计200元,减半收取合计100元,由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多预交本四案受理费合计2310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