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5执82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Flat/rm1303,13/FNewEastOceanCentre,9ScienceMuseumRoad,TsimShaTsui,Kowloon,HongKong)。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当阳市半月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半月镇马窑路iv>法定代表人朱礼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祥伟,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当阳市半月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黄祥伟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5民初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5民初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