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75号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茅洲山工业园工业大厦全至科技创新园科创大厦**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99354K。
法定代表人:郑青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刚,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28983Q。
法定代表人:闫新伟。
被告:深圳市齐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浪口工业园****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7234XE。
法定代表人:闫新伟。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毋凡,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齐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13026××××.9)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多预交案件受理费57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