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864号原告:钟伟彬,男,汉族,1987年07月0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托尔斯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京华大院12栋、16栋龙胜手机配件市场北区二层2K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0。
法定代表人:蔡映琼。
被告:蔡映琼,女,1993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深圳托尔斯泰科技有限公司、蔡映琼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36××××.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钟伟彬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